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源化学、博大实地、海晶碱业及新型化工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中源化学、博大实地、海晶碱业及新型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分别与中源化学、博大实地、海晶碱业及新型化工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