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清算注销完成后,远兴江山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有效减亏控亏,精简组织结构,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整合现有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清算注销远兴江山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