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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1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22-05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以现场和视频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际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董事13人。其中,现场参会董事7人,视频参会董事4人,授权委托方式参会董事2人,其中:董事孙晓峰先生因公务原因书面委托董事宋尚龙先生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张洪东先生因公务原因书面委托董事项前先生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福春先生。

5.会议列席人员:公司6名监事、7名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履行向监管部门备案手续并办理因《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1。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进行整体修订,并更名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2。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整体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3。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递延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与绩效管理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董事何俊岩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关于落实公司诚信管理的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公司1118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案

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对公司主要薪酬政策符合薪酬制度制定原则情况发表意见; (七)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对公司主要薪酬政策是否符合薪酬制度制定原则发表意见时,应充分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未来重大支出、风险防控、发展规划等因素,兼顾股东、管理层、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表决之后参加表决的委员应在该项决议上签名。第二十七条 参加表决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五年。董事和监事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其他人查阅须经董事长批准。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10年。董事和监事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其他人查阅须经董事长批准。

附件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案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 (四)为公司及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文件。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删除。
新增。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新增。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新增。

新增。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所披露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称“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称“应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应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 (一)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接受劳务; 2.出售产品、商品; 3.提供劳务; 4.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构成本条规定的重大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考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公司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年度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情形或事件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指定本单位信息披露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联络、协调与资料报送工作。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情形或事件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指定本单位信息披露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联络、协调与资料报送工作。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情形或事件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履行公司内部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指定本单位信息披露联络人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联络、协调与资料报送工作。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证券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务部是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部门; (二)公司证券部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通知各相关单位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相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对提供材料及所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公司证券部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定期报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审; (五)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定期报告; (六)提交董事长审核;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九)公司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十)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安排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十一)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部负责及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证券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务部是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部门; (二)公司证券部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通知各相关单位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相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对提供材料及所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公司证券部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定期报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审; (五)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定期报告; (六)提交董事长审核;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备,并及时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事后审核意见或问询函,按要求组织落实或回复。

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备,并及时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事后审核意见或问询函,按要求组织落实或回复。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监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安排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十一)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部负责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备,并及时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事后审核意见或问询函,按要求组织落实或回复。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事项的报告、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制临时报告披露文件,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监事会公告报经监事长审核签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外报送并披露; (四)对于需要经公司内部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相关议案,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做出书面决议; (五)临时报告披露遵循持续披露原则,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持续关注已披露临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第五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事项的报告、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制临时报告披露文件,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监事会公告报经监事长审核签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外报送并披露; (四)对于需要经公司内部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相关议案,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并做出书面决议; (五)临时报告披露遵循持续披露原则,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持续关注已披露临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文件时,应当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在公司内部报告、通报,并在收到以下监管文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指引、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所有处分决定文件; (四)需向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报告的监管文第五十四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文件时,应当按照公司公文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在公司内部报告、通报,并在收到以下监管文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指引、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所有处分决定文件; (四)需向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报告的监管文

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监管文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监管文件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董事长、监事长指导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涉及需要披露的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监管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监管文件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董事长、监事长指导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涉及需要披露的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监管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监管文件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董事长、监事长指示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涉及需要披露的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可暂缓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则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该信息的披露义务。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其中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新增。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六十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只能以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只能以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各单位负责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参照公司奖惩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惩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信息披露违规或失职行为。第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各单位负责人因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参照公司奖惩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惩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单位负责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信息披露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附件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第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关人

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相关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四)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相关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四)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并按照规定对上述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并按照规定对上述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在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在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在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证券部应在上述变化发生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报备的,应在变化发生后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送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证券部应在上述变化发生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应按照规定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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