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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22-06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1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2年10月11日和2022年10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福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5人,代表股份数1,048,964,56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818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997,242,32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60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3人,代表股份数51,722,2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2099%。

(2)公司10名董事、7名监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序号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是否获得通过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1.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1,048,390,36599.9453%574,2000.0547%0-
2.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048,390,36599.9453%574,2000.0547%0-
3.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1,048,390,36599.9453%574,2000.0547%0-
4.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1,048,390,36599.9453%574,2000.0547%0-
5.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1,048,390,36599.9453%574,2000.0547%0-

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序号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1.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51,148,03998.8898%574,2001.1102%0-
2.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1,148,03998.8898%574,2001.1102%0-
3.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51,148,03998.8898%574,2001.1102%0-
4.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51,148,03998.8898%574,2001.1102%0-
5.00《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51,148,03998.8898%574,2001.110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王华堃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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