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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3:关于公司债务及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务及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1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其附件《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根据上述裁定书,法院已裁定批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重整程序。因华讯投资为公司(含子公司)部分对金融机构的债务提供担保,华讯投资作为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奇通讯”)对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中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人之一,华讯投资作为公司为华讯科技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中的连带保证责任人之一,上述债务或担保事项相关债权人已在华讯投资本次重整中进行了债权申报,并可依据法院裁定批准的《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相应清偿,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相关情况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1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天谷大楼复工复建筹资路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股权现状情况

1)债务人股权查封情况华讯科技对华讯投资所持100%股权已被深圳中院(2019)粤03执保853号案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2日,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已转让并已申报)及多项轮候查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13项轮候,均非重整案内主体)。

2)债务人股权质押情况根据合同编号为2018-543-0002的《西部信托—华讯方舟1号单—资金信托股权质押合同》,华讯科技以其拥有的华讯投资100%股权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质物为华讯投资100%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担保主债权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与华讯科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543-0001的《西部信托—华讯方舟1号单—资金信托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编号为2018-543-0006的《西部信托—华讯方舟1号单—资金信托债权确认及债务清偿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罚息(若主债权为借款,则担保范围包含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保险费等)及其他所有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并且,主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均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因华讯投资同时为上述主债权提供保证担保,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由于债务人已严重资不抵债且被受理破产重整,为实现贯彻股东与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的原则,通过调整出资人权益取得用于清偿债务的资源,重整计划设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出资人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华讯科技组成。

上述股东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受让方或承继人。

(4)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案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存在重大障碍,需由股东先行排除障碍解除司法冻结、涂销质押登记后才能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由股东华讯科技配合将其所持债务人100%股权无偿让渡并变更登记至债转股持股平台名下。

2、债权清偿方案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保留债权延期清偿,由债务人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通过筹措资金、处置房产等方式所得货币资金清偿。留债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补偿利息,利随本清;天谷大楼具备预售网签备案登记的房产,参考预售方式办理备案手续提供还款保障,待该等房产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债权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拟处置房产情况具体以政府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所得价款以实际回收金额为准。

(2)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部分,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由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恢复行使权利执行担保财产公开拍卖工作,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不足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3)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或提存。

(4)税款债权

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税款债权保留债权延期清偿,由债务人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通过筹措资金、处置房产等方式所得货币资金清偿。留债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补偿利息,利随本清。重整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纳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5)普通债权

1)每家普通债权人100万元以下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每家普通债权人在100万元(含本数)范围内获得全额现金清偿,保留债权

延期清偿,处置房产所得价款按本方案“偿债资金来源”中的先后顺序确定后以现金方式清偿或提存。2)每家普通债权人100万元以上部分以债转股方式清偿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由出资人华讯科技配合将其所持债务人100%股权无偿让渡并变更登记至债转股持股平台,全体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持有权益份额偿债。单一普通债权人持有债转股持股平台权益份额比例按照单一普通债权人转股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转股债权总额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单一普通债权人在债转股持股平台所占份额比例=单一普通债权人转股债权金额/普通债权转股债权总额。

(6)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预留或提存相应的分配财产,在依法得到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进行清偿。重整期间未向管理人申报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在债转股持股平台调整全体债权人权益份额比例)。

3、偿债资金来源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以债务人现有货币资金随时偿付。

(2)争取回收已销售的预售房产应收款以及提前销售政府回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所得价款(若有,以实际回收金额为准)。

(3)销售天谷大楼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支付相关税费、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次用于天谷大楼复工复建(留足预算约770,673,766.68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再次用于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税款债权,最后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在100万元(含本数)部分。

(4)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偿债资金来源于债权人处置担保财产所得价款。

(5)若债权人或其他资金提供方能够提供资金支持重整,则债务人所获资金用于前述事项。

4、天谷大楼复工复建筹资路径

(1)债权人或其他资金提供方筹措资金支持复工复建(路径一)

1)债权人提供资金支持天谷大楼复工复建(后续预算约770,673,766.68元,

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多个债权人按比例或单个债权人、其他资金提供方提供借款、投资入股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债权人或其他资金提供方与债务人另行协商确定。天谷大楼具备预售网签备案登记的房产(为优先债权留债提供保障后余下部分),参考预售方式办理备案手续为资金提供方提供还款保障,待该等房产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法院指导意见,在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前,债权人自行完成设立债转股持股平台以承接出资人所持华讯投资100%股权且自愿向法院出具提供资金支持重整书面承诺文件(主要用途见“偿债资金来源”),否则将通过处置部分资产回笼资金支持复工复建方式推进本案重整程序。

3)拟处置变现部分房产交易成交前,若资金提供方(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或其他资金提供方等)愿意提供资金支持重整(主要用途见“偿债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向债转股持股平台投资入股、借款等方式,债务人收到留债债权人(按重整计划表决规则)、债转股持股平台已同意资金提供方所提方案并要求中止处置房产的通知文件后,债务人中止处置房产。资金提供方所提供资金不足以偿债、支持天谷大楼复工复建的,可由债务人另行筹措资金、处置房产等方式解决,不再执行路径二。

(2)处置部分资产回笼资金支持复工复建(路径二)

1)在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前,若债权人未自行完成设立债转股持股平台且未自愿向法院出具提供资金(主要用途见“偿债资金来源”)支持重整书面承诺文件,则在重整计划生效后,债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网络拍卖、整体打包、单间销售等方式,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产按现状进行处置(取得预售许可证即自动纳入销售范围),交易价格参考政府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方案、协议等文件由实施债转股的债权人通过重整后的债务人负责决定和执行。

2)债务人依法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产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销售房产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天谷大楼复工复建。拟处置房产范围,因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保护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对拟处置变现的具体楼栋楼层房号及价格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除外。

3)为了提高效率,公开招募聘请第二方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代管代建代销等服务,以及聘请网络拍卖平台为处置房产提供专业服务,招募方案及遴选方案、协

议等文件由实施债转股的债权人通过重整后的债务人负责决定和执行。因处置房产所产生相关费用纳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4)若执行路径一的,本方案有关事项将在路径一条件下执行,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提交监督报告之日终止职务。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路径一、路径二内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如下:

(1)在路径一条件下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已支付完毕或由管理人提存。

2)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售房产所涉需要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购房人与债务人已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债转股持股平台已登记成为债务人股东且普通债权人已登记成为持股平台股东。

4)债务人收到留债债权人(按重整计划表决规则)、债转股持股平台已同意资金提供方所提方案并要求中止处置房产的通知文件。

(2)在路径二条件下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已支付完毕或由管理人提存。

2)总承包人与债务人就天谷大楼复工复建事宜签署补充协议,或监理单位出具天谷大楼复工(开工)通知文件。

3)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售房产所涉需要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购房人与债务人已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补充协议。

4)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债转股持股平台已登记成为债务人股东且普通债权人已登记成为持股平台股东。

二、涉及公司债务或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涉及公司(含子公司)债务基本情况

1、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浙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2-051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7808.07051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20日为528.95769万元,之后的罚息以17808.070518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分别在2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开具金额为1064760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应于收到前述发票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06476012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该款项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3650元,由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9)。目前,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在执行中。

2、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1)粤03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书,一、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2-051司深圳分行偿还本金79997740.83元、合同期内利息128333.35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其中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的罚息、复利合计2660743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以本金79997740.83元、利息12833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6625%计付罚息及复利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纬一路北、经十三路东的两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0003419号、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0003420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8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66905.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受理费9369.22元,由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负担受理费457536.74元、保费5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457536.74元、保全5000元。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7536.74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目前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尚在执行中。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2-051案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中院已作出判决:1.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返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158561016.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2712138.47元;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126101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利息150580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复利,以本金67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罚息、以利息103847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复利);2.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166元,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6)。

目前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在执行中。

(二)涉及公司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为朗奇通讯对天浩投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

(1)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0),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主要内容:(一)第一被申请人(本裁决书内容中指“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本裁决书内容中指“天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本金69,959,335.82美元,折合人民币492,513,724.17元(以2019年12月5日汇率计算,即1美元=人民币7.04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2-051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期间货款利息,该利息按编号为LQTX-TH-2018-03、LQTX-TH-2018-04、LQTX-TH-2018-05、LQTX-TH-2018-06、LQTX-TH-2018-07的五份《销售合同》欠款总金额的0.8%/30天×违约天数计算,自货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12月5日为798,767.75美元,折合人民币5,623,324.99元,汇率标准为1美元=人民币7.04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199,254元、律师费人民币480,000元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四)第二被申请人(本裁决书内容中指“华讯科技”)、第四被申请人(本裁决书内容中指“华讯投资”)就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上述(一)(二)(三)项裁决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第三被申请人(本裁决书内容中指“公司”)就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上述(一)(二)(三)项裁决金额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六)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3,546,47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人民币3,546,47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546,476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另外,上述《裁决书》作出后,天浩投资母公司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控制的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680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粤03执6801号,上述仲裁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01号。根据《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01号,法院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502367779.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52957127.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2)前期进展情况

①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及其子公司华讯投资清偿担保债务。控股股东华讯科技承诺如导致公司可能承担赔付责任,优先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②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方之一华讯投资正在进行破产重整,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天浩投资案件涉及违规担保事项,公司需要计提预计负债。2020年度,基于谨慎性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已按照公司可能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为2.62亿元,并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另外,公司于2021年及2022年1-9月补充计提迟延履行利息等金额,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针对该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为3.11亿元。

2、公司为华讯科技对民生金租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

①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之一,已裁定准许民生金租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7);②华讯科技、华讯投资等已和民生金租达成调解,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予以确认。根据调解书,公司不参与租金等费用的支付,公司不列入相关担保方的范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③华讯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光胜先生正在积极推进民生金租办理豁免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责任,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因此事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的相关文件。

三、本次公告事项可能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债务金额为约2.13亿元(其中本金约1.78亿元、利息等约0.35亿元)、对广发银行深圳

分行债务金额为约0.93亿元(其中本金约0.8亿元、利息等约0.13亿元)、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债务金额为约1.92亿元(其中本金约1.58亿元、利息等约0.34亿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对涉及天浩投资担保一案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为约3.11亿元;针对为华讯科技对民生金租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考虑在该案中民生金租已撤回对公司的本次起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形成的《民事调解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中担保方不再包含公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021年3月10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对华讯投资的重整申请,华讯投资对债权人的附利息的债务自重整申请受理时对华讯投资停止计息。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在华讯投资重整中申报的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债权金额为约1.93亿元(其中本金约1.78亿元、利息等约0.15亿元)、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在华讯投资重整中申报的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债权金额为约0.83亿元(其中本金约0.80亿元、利息等约0.03亿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在华讯投资重整中申报的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债权金额为约1.70亿元(其中本金约1.59亿元、利息等约

0.11亿元)。涉及天浩投资担保一案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在华讯投资重整中申报的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债权金额为约5.46亿元(其中本金约4.93亿元、利息等约0.53亿元)。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华讯投资重整中申报的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债权金额为约10.38亿元(其中本金约8.52亿元、利息等约1.86亿元)。上述已在华讯投资重整中申报债权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其中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已经华讯投资重整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报债权管理人暂缓确认。上述债权具体金额尚需法院裁定确认。上述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债权具体金额尚需法院裁定确认)可按照《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之普通债权获得相应清偿;上述暂缓确认的债权在依法得到确认后可按照《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之普通债权获得相应清偿。

2、根据《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执行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2-051期限为十二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的有关裁定执行。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实际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本次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存在不确定性,如(1)根据重整计划债转股持股平台需登记成为债务人华讯投资股东且普通债权人已登记成为持股平台股东,但因华讯科技所持华讯投资100%股权存在质押登记、司法保全措施等限制,依赖债权人、出资人华讯科技配合程度及办理机构的办理进度,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2)根据重整计划表述本案无重整投资人。华讯投资主要负责开发建设的中国(深圳)天谷项目是否能根据路径一取得债权人或其他资金提供方筹措资金支持复工复建或根据路径二处置部分资产回笼资金支持复工复建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也将导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中的与复工复建相关的条款能否达成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如债务人华讯投资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根据管理人公开招募聘请的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出具的深中联评咨字【2021】第112号《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模拟清算项目偿债比率分析》华讯投资在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率约为12.3%(实为12.29%,四舍五入差异)。

3、根据《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华讯投资执行重整计划为他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主张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接受清偿后,仍享有对其他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根据重整计划已获得的清偿,债权人不得再向其他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该部分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针对普通债权人获得实际清偿比率无明确表述,同时由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普通债权人依据《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足额清偿具有不确定性。根据上述规定或安排,(1)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2-051南京分行、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对公司或子公司等享有的相关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或子公司可能存在被上述相关债权人追偿的风险;同时,由于民生金租目前未出具豁免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责任,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因此事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的相关文件,公司可能面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2)如华讯投资为公司或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可能存在被华讯投资行使追偿权主张权利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华讯投资重整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1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其附件《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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