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群沱子路31号;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绿谷一号楼2002-2,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吴建元,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应春光,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伍波,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斌鸿,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郭巍,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国城矿业控股股东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国城矿业资金的行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累计占用金额30,413.2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15,513.34万元。截至2021年4月26日,国城集团已足额偿还占用的上述资金本金及利息。
(二)国城矿业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20年4月,国城矿业为国城集团向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20,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该担保事宜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城集团已于2020年8月14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国城矿业未对该笔担保事项承担保证责任。
国城矿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国城矿业控股股东国城集团、实际控制人吴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城矿业时任董事长吴建元、时任总经理应春光、时任财务总监吴斌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城矿业总经理李伍波、财务总监郭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建元、时任总经理应春光、时任财务总监吴斌鸿、总经理李伍波、财务总监郭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