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事前认真听取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并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2020年10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河北亚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34,822,356.28元(大写:叁仟肆佰捌拾贰万贰仟叁佰伍拾陆元贰角捌分),期限不超过6个月(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可提前归还),借款利率 5.2375%。鉴于上述借款即将到期,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拟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10月15日,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可提前归还(借款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利率5.2375%。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对公司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对将上述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展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示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金辉、李张发、陈芳平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