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4,947.00万元,担保总金额未超过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除以上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半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出具了《2023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上述文件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黎永亮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钟琴为公司副总经理兼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及履历资料,认为黎永亮先生和钟琴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且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公司聘任黎永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钟琴女为公司副总经理兼内审部门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黎永亮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钟琴为公司副总经理兼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李张发、 陈芳平、龚江丰
2023年8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