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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监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6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8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九届十五次会议,公司共有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形成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全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认为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表示无异议。

5.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全文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变更公司部分会计政策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

鉴于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本文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财会[2019]6号)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将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以及参照新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而进行调整的,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加可靠、准确会计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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