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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重要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8.6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公司层面包括:内控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业务流程层面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关联方管理、人力资源与薪酬、财务报告编制、资金管理、税务管理、信息披露、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运营风险、战略风险、市场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目

前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合并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总资产的1%

2)重要缺陷:总资产的0.5%≤错报<总资产的1%

3)一般缺陷:错报<总资产的0.5%

(2)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

但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公司管理层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实际财产损失≥总资产的1%2)重要缺陷:总资产的0.5%≤实际财产损失<总资产的1%3)一般缺陷:实际财产损失<总资产的0.5%

(2)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3)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4)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5)媒体负面报导频现;6)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7)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公司管理层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均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推进落实,不断规范公司运作,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与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重要事项。

公司将继续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实施有效监督,及时查找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使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从而有效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稳步、健康发展。

总经理:陈蜀康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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