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转让所持丹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回收业务资源,聚焦核心主营业务,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子公司转让所持丹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学军、刘大进、程文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