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子公司转让所持丹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学军、刘大进、程文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