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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2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和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投资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合规部是公司具体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专门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合规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本部及投资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物资采购、工程招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二级投资企业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本部及投资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督促落实审计意见的整改工作,适时安排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

(六)根据上市公司的管理规定,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七)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或外部中介机构对公司及投资企业的审计、检查工作。

(八)负责对投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培训,开展公司内审人员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十)负责内部审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一)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计合规部的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调阅投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等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参加公司本部和下属子公司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十一)与党建、法务、纪检监察、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建立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协同工作机制。

(十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审计小组。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十三)党委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八条 审计合规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一)对于拟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合规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审计要求选派人员组成审计小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实施审计前,应将经批准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列明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工作时间及主要成员。

(三)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现场审计或报送审计,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整理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各项材料。

(四)现场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并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反馈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合规部结合反馈意见完善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和整改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合规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合规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七)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管审计档案。

(八)审计合规部应定期向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合规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项目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第十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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