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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虹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适合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7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

(四)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总裁办公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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