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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0年12月30日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依法审计,坚持独立性原则,公正客观、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内审部门,接受所

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有义务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并接受业务监督、工作指导和授权审计。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抽调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协助工作。必要时,除涉密事项外,也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九条 公司表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职责:

(一) 拟订并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 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根据批准的计划

做好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 按规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四) 牵头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五) 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 对公司各类招投标(含询比价、议价)开标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七) 公司交办的其他与审计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确定审计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等审前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列明需准备的资料清单。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现场审计时,应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及时编制工作底稿,汇总审计资料,编写审计报告,同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或意见,负责督促检查审计决定或意见的落实整改情况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工作结束后,内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

原始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并及时完整做好归档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内审(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及义务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权了解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发表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意见)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同时仍须按期执行原审计意见。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审计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应配合、协助内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各职能部室、分管领导及各单位应共同重视、引起警戒、形成合力,积极按职责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确保通过内部审计促进公司和各单位管理与效益的不断持续优化。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

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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