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浙江震元: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日十届十一次监事会通过,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日十届十一次监事会通过,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㈡检查公司的财务;

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㈤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㈦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㈧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出、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天以内。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㈠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㈡事由及议题;

㈢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确定,监事会主席可指派监事或委托董事会秘书组织会议材料及相关文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报告人和议程安排,原则上会议材料应提前三天送达监事,临时会议除外。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就会议具体内容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议案相关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会议形式为: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应充分发表意见,就议案明确表示个人观点,对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应明确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对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监事会会议应根据有关行政规定进行审议表决。监事会会议对某一议案表决无法形成最终意见时,监事会主席有权决定将该议案提交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逐项宣布表决结果,记录人应全面、准确记录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建立会议决议制度,根据会议记录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与会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并解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