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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特钢:关于参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洛斯”或“目标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于2018年4月1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裁定破产。

为进一步开拓上市公司在无缝钢管生产制造领域的产品序列、规格,拓展公司在精品特殊钢行业中的产品门类、竞争实力,更好地发挥协同效益、节约投资、缩短建设期和达效期,2019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暨受让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整投资协议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公司披露《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48)及《关于参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49)。 2019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参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合并重整事项所涉及的《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浙0604破2、3、4、5、6、10、15、16号),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根据2019年5月15日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书》之约定,格洛斯管理人(管理人)及公司(重整方)签署了《重整资金价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如下事项:

经管理人与重整方共同清点确认后,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的结算规则双方一致确定:《重整投资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下的第(8)目至(10)目资产和权益(双方确认存货以现状为准,不再列清单)的重整对价为人民币8,020.39万元;《重整投资协议书》项下的重整资金总额最终确定为人民币49,220.39万元。

公司已按照《重整投资协议书》支付8,000万元保证金,剩余应支付金额为41,220.39万元。截至2019年8月22日,公司完成向管理人支付剩余重整资金价款41,220.39万元。

截至目前,格洛斯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公司取得了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变更登记情况证明文件。文件显示:变更前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持有格洛斯100%股权,变更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格洛斯100%股权。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格洛斯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三、风险提示

格洛斯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若格洛斯在重整完成后仍继续发生亏损,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公司将在公司治理、产品协作、客户共享等方面,利用公司的资源优势、丰富的管理经验及运营经验,提升格洛斯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格洛斯以有效的经营策略和措施控制、规避经营风险,加快推进格洛斯业务经营步入正轨,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后续如主管机关向目标公司继续追缴其于交割日前所欠缴税费(包括目标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税费)或对目标公司交割日前的税务问题进行处罚的,均由金盾控股负责处理和承担;如因上述情况给目标公司和/或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需补缴

的税费、滞纳金、罚金等),金盾控股应负责赔偿。虽有上述约定,但如税务机关直接向目标公司进行追缴或作出处罚的,目标公司仅能在承担相应的税款或罚金等后,依据前述约定向金盾控股进行追偿,而追偿能否成功将取决于金盾控股的偿付能力。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税务风险。

特此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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