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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特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 关于公司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五、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及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分红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八、 关于制定《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 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东已做出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十、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2018年至2020年)的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经营业务,该等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已经制订了完备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跃侯德根朱正洪

2021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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