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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723号)。反馈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确定,按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请申请人明确本次拟配售股份具体数量。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多起安全事故,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

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是否切实履行,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土地、房产等重要资产是否存在所有权证、租赁手续不齐全的情形,相关土地、房产是否能够持续使用,有无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申请人拟采取何种解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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