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9债券代码:112425 债券简称:16河钢0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16河钢02”公司债2019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9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6河钢02”,债券代码“112425”)将于2019年8月9日支付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3.56元(含税)∕张,以及本期债券的本金。
本次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8日。凡在2019年8月8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本金及利息。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发行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为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9日支付自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本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期)》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6河钢02(债券代码:112425)
3、 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4、 债券期限:3年
5、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3.56%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 起息日:2016年8月9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
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10、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1、 债券受托管理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主承销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4、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56%,每10张“16河钢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35.60元(含税),其中包含债券本金1000.00,利息35.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为人民币1028.4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为人民币1035.60元。
三、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摘牌日及最后交易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8日
2、兑付兑息日:2019年8月9日
3、摘牌日:2019年8月9日
4、最后交易日:2019年8月8日
四、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2019年8月8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金;2019年8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金。
五、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勇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联系人:梁柯英联系电话:0311-66778735传真:0311-66778711
2、主承销商
(1)公司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 101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103 室联系人:韩旭、杨宏敏联系电话:021-61590129传真:021-61004997
(2)公司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 3 层联系人:李燕、曾晔联系电话: 010-57615900传真: 010-57615902
3、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 101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103 室联系人:韩旭、杨宏敏联系电话:021-61590129传真:021-61004997
4、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联系电话:0755-21899999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