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配股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终止配股事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配股。
独立董事:张玉柱、苍大强、高栋章、马莉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