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49099.SZ 债券简称:20HBIS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
栋401)
2020年11月
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相关案号为:(2020)冀01民初457号、(2020)冀01民初458号),因合同纠纷,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了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案号(2020)冀01民初457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年9月21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钢集团”),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美锦”)。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钢美锦”),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德盛”)
(4)诉讼理由:亚联公司认为,其与河钢股份(原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合资公司唐山德盛在解算清算过程中与河钢股份、唐钢集团、山西美锦签订的《关于变更德盛公司焦化项目备案证实施主体有关事项的备忘》中的相关事项未能实现,致使其利益受损。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四方签订的《关于变更德盛
公司焦化项目备案证实施主体有关事项的备忘》;②判令唐钢美锦返还唐山德盛150万吨/年的焦炭指标,或按市场价赔偿唐山德盛损失45,000万元;③依法判决河钢股份、唐钢集团、山西美锦对返还焦炭指标或赔偿价款承担连带责任;④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案号(2020)冀01民初458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0年9月21日
(2)受理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理由:2006年亚联公司与河钢股份(原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就成立合资公司事宜签订了《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亚联公司认为河钢股份违反双方所签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合资公司清算至今未完成,致使亚联公司利益受损。
(5)原告主要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408.68万元;②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发行人公告前,发行人(包括控股公司在内)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尚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56起,涉案标的金额112,052万元,主要为建设施工合同、商品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
截至发行人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发行人(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发行人公告的案件尚在进行中,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