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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计划需求、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在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

议。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2.利润分配期间:原则上公司以年度为周期实施利润分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未来三年最低分红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

况、现金流状况和资金计划需求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每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如年度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3.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监事会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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