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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前获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材料。经认真审核后,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借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公司按照不超过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的借款年利率向新世纪公司计付借款利息,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汤海鹏独立董事:赵莉莉独立董事:聂织锦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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