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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种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梁春。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70名,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名。大华事务所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大华事务所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488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61,034.29万元;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大华事务所审计的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客户为1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 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 次、纪律处分3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不影响大华事务所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四)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传兵,2010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5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华思栋,2023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3年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金金,2023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庆莲,2005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2023年度公司年报审计费用6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5万元。较上一年度审计费用不存在下降20%以上(含20%)或发生较大变动等情形。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3年4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

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和大华事务所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开展审前沟通,协商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大华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对2023年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大华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等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五、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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