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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独立董事对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4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0年10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提供的钱德福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该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

2、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根据我们所能了解的情况,认为:钱德福先生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受聘的公司岗位职责的需求,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钱德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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