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收购决策过程中,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了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2、本次收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开元发展(湖南)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资产优化配置,并有可能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
3、综合各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开元发展4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王小万 刘智清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