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关于八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
辛茂荀 王丽珠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