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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7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9-079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召开八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持股45%的参股公司广州鸿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锦投资”)提供1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1年,年利率5.7%,财务资助款项主要用于满足鸿锦投资的控股子公司鸿基创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创能”)购买膜电极自动化封装设备、燃料电池测试设备等生产设备及补充其流动资金需要。鸿锦投资的另一持股55%的股东广东鸿运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已累计向鸿锦投资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财务资助181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广州鸿锦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9月7日;

住 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盈大道45号301-2房;

法定代表人:姚锦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风险投资;

股东情况: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鸿锦投资45%股权,广东鸿运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鸿锦投资55%股权。

经查询,鸿锦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姚锦丽女士担任鸿锦投资董事长,鸿锦投资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因公司董事长姚锦龙先生与姚锦丽女士为兄妹关系,董事长姚锦龙先生须回避表决。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鸿锦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名称2018年12月31日2019年9月30日
资产合计88,001,191.67159,630,533.64
负债合计297.9210,081,394.13
净资产88,000,893.75149,549,139.51
项目名称2018年2019年1-9月
营业收入-0
净利润893.75-57,510.00

3、鸿基创能项目进展

鸿锦投资的控股子公司鸿基创能为氢燃料电池膜电极生产企业,其拥有的膜电极项目CCM产线已经完成试产,单日产能达600平米,已于2019年9月1日开始正式批量化生产供货;目前,鸿基创能已为超过10家国内外客户提供样品,膜电极产品性能通过了关键客户验证。

三、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1、提供财务资助对象:广州鸿锦投资有限公司。

2、提供资助方式:现金借款。

3、资助金额:1000万元。

4、资助期限:1年。

5、年利率:5.7%。

四、风险防控措施

1、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本次财务资助款项主要用于满足其控股子公司鸿基创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购买生产设备及流动资金补充需要。本次财务资助额度较小,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公司将与鸿锦投资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并密切关注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3、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广东鸿运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已累计向鸿锦投资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财务资助1810万元。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鸿锦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参股公司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公司能够对鸿锦投资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议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2、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鸿锦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参股公司项目的正常开展,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财务资助期间,公司将对鸿锦投资进行有效管控,其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我们同意公司向鸿锦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本次对鸿锦投资提供财务资助1000万元外,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的情形。

八、其他

公司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在此次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未收回此次对外财务资助资金,不会发生如下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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