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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京国瑞基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是基于其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体现了对公司的信心与支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京国瑞基金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控制的主体,且京国瑞基金与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京国瑞基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由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国资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化成 胡晓林 李 轩 唐守廉

2020 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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