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更换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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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济 毕秀丽
潘爱玲 王新宇
曲冬梅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