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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A: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议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7日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八附件: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9年-2021年)为进一步增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重要因素,特制定《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及行业特征,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或半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可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遵守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2、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修改议案,详细论证说明修改原因,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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