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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A:关于修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关于修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公司对《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铭波路11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鲁泰大道61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主要部门经理。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般阳山庄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股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监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权数应当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计算,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换届时,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至少有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将提案和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提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监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权数应当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计算,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换届时,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至少有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监事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将提案和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提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前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前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等)、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租赁、委托理财、资产核销等,本条以下内容中的资产处置均包括上述内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衍生品投资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事项: 1、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8%以下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等);董事会有权决定低于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以下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超过上述限额的投资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及资产减值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及资产减值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等)、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租赁、委托理财、资产核销等,本条以下内容中的资产处置均包括上述内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衍生品投资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事项: 1、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等);董事会有权决定低于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以下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超过上述限额的投资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及资产减值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及资产减值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1、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董事会审议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且同意的董事人数要达到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作出决议。 3、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用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提供担保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资产抵押、质押的权限按照本章程对外担保的权限执行;本公司自身借款、签订合同等需要用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时,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超过该比例的资产抵押、质押,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五)衍生品投资的交易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时,衍生品交易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外汇收入额100%,期限不超过12个月,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外汇收入额100%、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董事会审议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且同意的董事人数要达到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作出决议。 3、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用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提供担保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资产抵押、质押的权限按照本章程对外担保的权限执行;本公司自身借款、签订合同等需要用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时,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超过该比例的资产抵押、质押,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五)衍生品投资的交易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时,衍生品交易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外汇收入额100%,期限不超过12个月,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外汇收入额100%、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3%以下的风险投资;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下的项目投资;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超出该权限的投资或资产处置事项按照本章程的审批范围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自身借款、签订合同等需要用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时,董事长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超过该比例的资产抵押、质押,应按照本章程的审批范围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下的项目投资;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超出该权限的投资或资产处置事项按照本章程的审批范围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自身借款、签订合同等需要用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时,董事长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超过该比例的资产抵押、质押,应按照本章程的审批范围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总经理修改为总裁,副总经理修改为副总裁。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该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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