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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或“ 本所”)受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东科技”或“ 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华东科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华东科技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华东科技《重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关于买卖华东科技股票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对相关主体进行了访谈。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且能够查阅的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华东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华东科技股票的核查期间为华东科技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的期间。

二、 核查范围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范围为就买卖华东科技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自查主体”),包括:

1. 华东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 华东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 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 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 核查期间自查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书面说明,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华东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 相关机构核查期间买卖华东科技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华东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结余股数(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2,862,8003,192,5026,947
信用融券专户000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000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本公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综上,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账户持有和买卖*ST 东科股票均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决策,属于中信证券相关业务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项目无任何关联。除上述披露信息外,自查期间,本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ST 东科拥有权益。自查期间,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 相关自然人核查期间买卖华东科技股票的情况

(1) 自然人核查期间买卖华东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自查期间买卖华东科技股票的自然人包括华东科技证券部工作人员孙亚的父亲孙孝友、冠捷科技有限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郭镇及董秘办工作人员邓文韬的配偶钱锐、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洪峰及独立董事王化成的配偶刘桂香、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风控部工作人员邓杨,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交易数量(股)结余股数(股)交易类别
孙孝友2020.2.183,000.003,000.00买入
2020.2.193,000.000.00卖出
2020.5.143,000.003,000.00买入
2020.5.152,000.005,000.00买入
2020.5.193,000.002,000.00卖出
2020.5.212,000.000.00卖出
郭镇2020.6.29100,000.00100,000.00买入
2020.7.1100,000.000.00卖出
钱锐2020.2.75,900.005,900.00买入
2020.2.145,600.0011,500.00买入
2020.2.18.11,500.000.00卖出
2020.7.16200.00200.00买入
刘洪峰2020.2.464,000.0064,100.00卖出
刘桂香2020.8.1350,000.0050,000.00买入
2020.8.1850,000.000.00卖出
邓杨2020.3.1728,300.0028,300.00买入
2020.3.2429,000.0057,300.00买入

(2) 关于上述自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核查情况

A.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核查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邓杨、刘洪峰及郭镇已分别出具《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方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本所经办人员分别对邓杨、刘洪峰及郭镇进行了访谈,根据访谈情况以及前述人员分别出具的《自查报告》,邓杨、刘洪峰及郭镇承诺,“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华东科技股票时不知悉华东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上述股票交易均系本人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华东科技股票

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B. 内幕信息知情人近亲属买卖股票的核查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刘桂香、钱锐及孙孝友已就其交易华东科技股票情况分别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对应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化成、邓文韬以及孙亚已分别出具《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方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本所经办人员分别对前述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访谈情况以及《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王化成、邓文韬以及孙亚承诺,“本人不存在向李桂香/钱锐/孙孝友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华东科技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李桂香/钱锐/孙孝友在自查期间交易华东科技股票时不知悉华东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华东科技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刘桂香、钱锐及孙孝友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刘桂香、钱锐及孙孝友承诺,“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华东科技股票时不知悉华东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近亲属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华东科技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结论意见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书面说明,金杜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书面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华东科技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龚牧龙

_______________

谢元勋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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