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郑新芝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黄其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沈琳女士、葛勇先生、陈波先生、王景岗先生、邵志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姜明群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以上人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同意聘任以上人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封和平、蒋杰宏、郑新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