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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其森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3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黄其森:

根据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2021年1月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于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分四期向泰禾集团发放合计40亿元贷款。因泰禾集团未能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四川信托于2020年8月10日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泰禾集团等相关方,要求泰禾集团偿付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共计47.97亿元。2020年11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泰禾集团福州总部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内部报告程序,泰禾集团迟至2021年1月4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泰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11.1.1条的规定。泰禾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泰禾集团、黄其森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21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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