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列入《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授予日激励人员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