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39万份股票期权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9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及行权价格调整。
独立董事:胡北忠 张瑞彬 张 波 赵 敏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