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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8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3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71827_A01号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71827_A01号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王 静
中国注册会计师:章 芳
中国 北京2024年4月2日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董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59.0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67.82%。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资金管理、销售业务、项目开发业务、担保业务、合同管理、物业管理、全面预算。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销售业务、项目开发业务、担保业务、合同管理、全面预算。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层面缺陷认定时,以公司税前利润为基数进行定量判断,重要性水平为公司税前利润的5%,一般性水平为1%。

分子公司缺陷认定时,定量判断的基数为分子公司总资产或销售收入,重要性水平为分子公司销售收入或总资产的1.5%,一般性水平为0.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大缺陷的判断标准:

识别出高级管理层中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高级管理层人员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都会造成重大缺陷,高级管理层人员包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人员及分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等。

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公司按规定期限公布财务报告(含年报和半年报)后,如果公司对财务报告重新报送以更正财务报告中的错报,包括对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错报进行更正重报和以前报告年度出现的错报在当年财务报告中进行更正,此类情况可认定存在重大缺陷。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暂定大于税前利润的3%),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职能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如果审计委员会不能履行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实施有效的监督或不具备监督财务报告准确的资质及能力,就可以确认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无效。

② 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要缺陷的判断标准:

沟通后的重大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控制环境无效;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和风险评估职能无效;对于是否根据一般公认原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无效;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无效;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无效。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另外,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并购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2024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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