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第15号),具体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期间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2018年度,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日化板块资产和部分其他资产,资产处置日为2018年12月31日。因经营困难,2018年11—12月,你公司陆续向置出资产提供资金支持金额约3,958.61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78%,你公司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7日,置出资产偿还了全部资金,资金占用问题已解决。
二、追加日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度,你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22,434.98万元,超出预计金额6,034.98万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4.07%,2019年2月28日、3月28日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追加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一项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按期提交书面整改落实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