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9号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如下事项:
1. 关于主营业务。年报显示,你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元明粉、硫化碱、硫酸钡、硫酸镁和磺化产品。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15亿元,实现毛利2.55亿元。
(1)报告期内,你公司元明粉产品实现毛利2亿元,为你公司主要盈利产品,但报告期内元明粉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6.02%至30.07%。请你公司结合元明粉行业供应与需求情况、生产成本变化情况、内外部环境变化及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元明粉产品毛利率下降较多的原因、合理性及持续性。
(2)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磺化产品收入1.64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13.49%。请你公司详细说明磺化产品的主要生产流程、原材料供应情况、下游主要需求行业,并结合磺化产品的盈利状况说明报告期内新增该产品的原因。
(3)报告期内,你公司“其他”类产品的营业收入达2.0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17.08%。请你公司列示该类产品的主要构成、营业收入及成本情况。
(4)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计划实现营业收入13.32亿元。请你公司结合所处行业情况、在手订单情况及疫情对你公司经营的影响等,说明2020年营业收入目标的主要假设、确定过程、目标设定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并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2. 根据年报,报告期内,你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销售收入为2.17亿元,占销售收入总额的17.85%;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的金额合计为2.62亿元。请你公司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及程序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关联交易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 你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显示,2019年度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生资金往来,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额为5,470.75万元,期末余额
107.98万元,往来性质为“代收”及“技术服务”;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额为18,954.41万元,期末余额3,386.22万元;预付账款发生额为
208.59万元,期末余额190.62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发生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年审会计师、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你公司2019年三季报显示你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盈利211.66万元;年报显示,你公司全年亏损4,856.91万元,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二、三季度下滑较多,且第四季度确认了较多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及营业外支出。请你公司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主要会计政策、同行业情况等,说明第四季度业绩出现大额亏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复核“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项下各季度利润表项目和现金流项目披
露的准确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关于偿债能力。根据年报,报告期末你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4.72%,流动比例为0.64,货币资金余额为3.25亿元,其中2亿元资产权利受限。请你公司结合生产经营现金流情况、未来资金支出安排与偿债计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相关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
6. 关于信用减值损失。根据年报,报告期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3,156.98万元,较期初上升48.94%;计提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为89.31万元,同比下降95.18%。
(1)对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请你公司说明预期信用损失法下的坏账计提比例的测算过程及依据,是否偏离同行业可比公司。
(2)报告期末你公司“无风险组合”的余额为3,386.21万元,主要为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你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请你公司说明对上述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偏离同行业可比公司。
(3)结合(1)(2),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大幅上升但信用减值损失却大幅下降的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已足额计提坏账损失。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报告期内,你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为1,425.06万元。请说明非流动资产处置的发生原因、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过程、确认依据、时点以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发生营业外支出553.90万元,占本期税前利润的16.76%。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的主要构成,发生较多营业外支出的原因,及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9. 报告期内,你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为11,077.80万元,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其他权益工具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4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