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
证明文件,相关人员均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且
不存在以下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一)《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二、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三、副总裁度万中先生的薪酬方案依据市场水平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卢凯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燕
文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谭志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
务总监,聘任吴凌翔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聘任
杨利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度万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聘任覃力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聘任温力先生
为公司首席信息官;并同意度万中先生薪酬方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