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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斯太:2020年度业绩预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0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5,000.00万元–6,000.00万元亏损:-18,200.00万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基本每股收益盈利:0.06元/股–0.08元/股亏损:-0.24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利:350.00万-450.00万亏损:-14,500.00万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认可根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情况,并基于该数据为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前提下,并在初步预审核及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充分沟通后,认可下述业绩预披露相关内容,特别说明,本情况说明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为初步核算内容,未经审计,具体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0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说明

1、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按时偿付了金色木棉和和合资产的债权本金人民币5,830.00万元,实现享受金色木棉和和合资产的债务豁免优惠,合计金额约人民币9,990.44万元,计入本期营业外收入(本笔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2、由于上述金色木棉和和合资产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豁免,本年度逾期贷款利息支出大幅下降。

3、根据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仲裁案的裁决结果承担应返还补贴及仲裁费用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支出4,529.02万元(本笔支出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4、公司克服疫情影响,加大研发成果转化及军工产品生产力度,丰富产品

结构,加速客户导入,努力恢复生产经营,积极拓展市场,向沈阳天眼智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无锡事凯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发动机及配件,12月份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735.00万元,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较上年减少,盈利能力增强。因此,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

四、风险提示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后,如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36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2017年及2018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因于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3240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50%,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未经公司授权,直接于2015年6月至9月,实际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8,050万元(裁决应退还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事项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13.3.1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包括不限于法律途径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进行追责。但是基于山东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4财保89号】,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银行存款50,272,657.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该事项处于诉前保全状态(目前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诉讼通知),对本期利润不存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5、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12号】,判决公司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6,800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不存在影响,但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诉讼费等),且可能会追溯调整发年度的损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6、公司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申请延长湖北斯太尔中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期限的议案》:根据有关协议,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于2020年9月30日届满。公司基于战略发展考虑,董事会同意到期后不再申请延长合伙期限,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提请解散、清算产业投资基金,并按照评估报告及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清算所得款项。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5505.19万元。该事项对本报告期利润的影响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 年 1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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