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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斯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2

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1-7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1年1月15日、1月23日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将于2021年2月1日(星期一)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常州生产基地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377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代理公司董事长田胜荣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0,5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9,5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4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4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4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2%。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孟江波先生、贺东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孟江波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018,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4%。孟江波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428,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088%。

2、选举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018,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4%。贺东亮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428,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408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梅玮、薛梓倩律师

3、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简历 孟江波:男,大专学历。曾任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民富 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瑞恩维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银基烯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孟江波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等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查询,孟江波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贺东亮:1982年出生,甘肃庆阳人,法学博士。从2009年开始曾先后从事于媒 体、建筑业、旅游业、房地产业、新材料与智能制造行业与领域的法律风控与 投融资工作,擅长股权规划、上市法务辅导与并购法务方面。 贺东亮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等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查询,贺东亮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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