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退 公告编号:2021-59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公司负责人财务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无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56,637.17 | 279,912.52 | -79.7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9,925,881.85 | 86,375,192.91 | -111.4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9,925,881.85 | 0.0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90,847.82 | -1,446,593.84 | -109.0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 | 0.11 | -109.0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 | -0.02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00%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515,625,538.97 | 525,436,347.68 | -1.8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26,927,552.54 | -17,001,670.69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42,348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锦宏一号单一资金信托 | 其他 | 11.61% | 89,590,000 | 0 | ||
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9.51% | 73,375,260 | 73,375,260 | 冻结 | 73,375,260 |
珠海润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7.88% | 60,790,260 | 60,790,260 | 质押 | 60,790,260 |
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6.42% | 49,580,000 | 49,580,000 | 质押 | 49,580,000 |
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62% | 27,975,960 | 27,975,960 | 冻结 | 27,975,960 |
谢爱林 | 境内自然人 | 0.69% | 5,350,000 | |||
刘丽 | 境内自然人 | 0.65% | 5,000,000 | |||
何雅灵 | 境内自然人 | 0.33% | 2,527,592 | |||
谭世俊 | 境内自然人 | 0.32% | 2,489,500 | |||
吴帆 | 境内自然人 | 0.31% | 2,418,400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3,375,260 | 人民币普通股 | 73,375,260 | |||
珠海润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790,260 | 人民币普通股 | 60,790,260 | |||
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58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9,580,000 | |||
谢爱林 | 5,3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350,000 | |||
刘丽 | 5,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000,000 | |||
何雅灵 | 2,527,592 | 人民币普通股 | 2,527,592 | |||
谭世俊 | 2,489,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489,500 | |||
吴帆 | 2,418,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418,400 | |||
阮世海 | 2,402,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402,000 | |||
杨远钦 | 2,200,001 | 人民币普通股 | 2,200,001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经核查,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润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述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 股东谢爱林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3,510,000股外,还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84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5,350,000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1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6月1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最后交易日期为预计时间,公司后续将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另行通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2.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亏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数据,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于2020年7月6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4号的规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生效实施前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标准和程序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及14.4.4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4.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12号】,判决公司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案件受理费 1,0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6,800元,由公司承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截止目前,公司已参加二审开庭但尚未最终裁决。
5.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大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就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4执恢6号,并已经拍卖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详情请查阅公司2021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宗地内构筑物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6)。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 2021年06月02日 | 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1) |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 | 2021年04月20日 |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告编号:2021-31) |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 2021年04月14日 |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7) |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2021年04月01日 |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3) |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2020年12月29日 |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32)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英达钢构 | 业绩承诺 | 在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实施完毕后,江苏斯太尔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每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3 亿元、3.4 亿元和 6.1亿元,共计11.8 亿元。若每期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未达到上述的净 | 2012年10月29日 | 36个月 | 截至目前,承诺人已向公司支付了2014 年度、2015 年度业绩补偿款及相应违约金。但2016年度业绩补偿承诺,承诺人仅向公司支付了5,000,000元业绩补偿款,尚有 481,756,055.0 3元补偿款和相应违约金待支付。截至目前,承诺人尚未提出后续履约计划。 |
利润承诺数,英达钢构承诺将按承诺利润数与实际盈利之间的差额以现金的方式对斯太尔进行补偿。 | |||||
英达钢构 | 其他承诺 | 为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英达钢构及其子公司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 2015年12月15日 | 长期有效 |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 3240 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还相关奖励款 50%,共计人民币 94,555,050 元,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未经公司授权,直接于 2015 年 6 月至 9 月,实际支付给常州誉华企 |
业管理有限公司8050 万元(裁决应退还 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该事项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 ||||||
股权激励承诺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 否 | |||||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业绩承诺存在延迟。截至目前,控股股东仅向公司支付500万元,剩余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等仍未支付,且未提出后续履约计划。为充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民事裁定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但英达钢构及冯文杰并无可执行资产,法院仅能对英达钢构名下位于邹城路13号1幢-无(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79174号)不动产,以及位于胜利工业园四号路以北、七号路以东(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01-1195号)土地进行轮候查封,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构成资金占用情形后积极协调对方希望尽快收回资金,公司根据《民事裁定书》向山东省高级人员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因英达钢构及其控股股东冯文杰并无可执行资产,法院仅能对其名下位于邹城路13号1幢-无(权证号:东方权证东营区字第179174号)不动产以及位于胜利路工业园四号路以北、七号路以东(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01-1195)土地进行轮候查封,目前公司尚未对厂房市场价予以评估,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具体类型 |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 委托理财发生额 | 未到期余额 | 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
信托理财产品 | 自有资金 | 13,000 | 0 | 13,000 |
合计 | 13,000 | 0 | 13,000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受托机构名称(或受托人姓名) | 受托机构(或受托人)类型 | 产品类型 | 金额 | 资金来源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资金投向 | 报酬确定方式 | 参考年化收益率 | 预期收益(如有 | 报告期实际损益金额 | 报告期损益实际收回情况 |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如有) | 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 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 | 事项概述及相关查询索引(如有) |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 | 分期集合资金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 | 13,000 | 自有资金 | 2016年07月11日 | 2017年07月11日 | 非上市公司股权 | 认购协议 | 8.00% | 0 | 0 | 0 | 13,000 | 是 | 无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 |
公司(已更名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 |
编号:2018-116)《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 ||||||||||||||
合计 | 13,000 | -- | -- | -- | -- | -- | -- | 0 | 0 | -- | 13,000 | -- | -- | -- |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因未能按时收回1.3亿元委托理财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公司于2018年5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的《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40号]显示,法院仅同意公司解除与被告签署的信托计划合同和投资顾问协议,驳回了公司收回1.3亿元理财本金和剩余投资收益等诉讼请求。为维护及投资者利益,公司积极向最高院提起上述,但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已于2018年对该委托理财本金1.3亿元人民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股东或关联人名称 | 占用时间 | 发生原因 | 期初数 | 报告期新增占用金额 | 报告期偿还总金额 | 期末数 | 截至季报披露日余额 | 预计偿还方式 | 预计偿还金额 | 预计偿还时间(月份) |
英达钢构 | 2020-8 | 代收款未偿还 | 0 | 8,050 | 0 | 8,050 | 8,050 | 其他 | 0 | 暂不确定 |
合计 | 0 | 8,050 | 0 | 8,050 | 8,050 | -- | 0 | -- | ||
期末合计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473.48% | |||||||||
相关决策程序 |
当期新增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原因、责任人追究及董事会拟定采取措施的情况说明
公司将通过包括不限于法律途径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责。但是基于山东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
未能按计划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原因、责任追究情况及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说明 | 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资金被占用后积极协调对方希望尽快收回资金,公司根据《民事裁定书》向山东省高级人员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因英达钢构及其控股股东冯文杰并无可执行资产,法院仅能对其名下位于邹城路13号1幢-无(权证号:东方权证东营区字第179174号)不动产以及位于胜利路工业园四号路以北、七号路以东(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01-1195)土地进行轮候查封。 |
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的披露日期 | 2021年07月07日 |
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的披露索引 | 公司于2021年07月07日披露的《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 |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