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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5

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号;

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

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163室,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杨寿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孟江波,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

王礼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志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喜刚,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金申燕,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李冲锋,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李鑫,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贺东亮,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海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胜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钮秉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晓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晓白,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姚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孙琛,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冯文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邹书航,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晓振,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高立用,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陈序才,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茜,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厚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邓娟娟,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一民,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楼新芳,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唐万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

张业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

唐万川,《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1年4月30日,斯太退未披露其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一季报。斯太退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公告称无法按期披露其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一季报。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斯太退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专项说明及风险提示》显示,2015年6月至9月,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誉华”)实际收取武进管委会应当支付给斯太退的8050万元奖励款,常州誉华为斯太退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的全资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截至目前,常州誉华未向斯太退归还占用的资金。

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斯太退2021年3月31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斯太退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如

下:

1.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9,433.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433.96万元,虚增净利润7,075.47万元,导致斯太退在2014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2015年虚减营业外收入8,05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8,050万元。

3.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8,867.9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867.92万元,虚增净利润14,135.79万元,导致斯太退在2016年年报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

斯太退2021年3月31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了斯太退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退的实际控制人。斯太退2014年—2016年年报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斯太退在2013年、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冯文杰为斯太退实际控制人。2012年11月6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冯文杰是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16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冯文杰是斯太退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控股股东,上述年报和权益变动披露文件信息披露不真实。

斯太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4条、

第2.1条、第6.1条、第6.2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斯太退董事杨寿军、董事王礼春、时任董事贺东亮、时任董事张海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孟江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独立董事王志强、独立董事李喜刚、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元、监事金申燕、监事李冲锋、监事李鑫、时任监事钮秉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监姚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时任董事冯文杰、时任董事邹书航、时任董事李晓振,时任监事高立用、时任监事陈序才、时任监事王茜、时任监事王厚斌、时任监事邓娟娟,时任副总经理刘一民、时任副总经理楼

新芳、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前控股股东英达钢构的全资子公司常州誉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4.2.1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斯太退披露的前实际控制人冯文杰、前控股股东英达钢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重要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前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四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寿军、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孟江波、董事王礼春、时任董事贺东亮、时任董事张海

军、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监姚炯、时任董事会秘书孙琛、时任董事冯文杰、时任董事邹书航、时任董事李晓振,时任监事高立用、时任监事陈序才、时任监事王茜、时任监事王厚斌、时任监事邓娟娟,时任副总经理刘一民、时任副总经理楼新芳、时任副总经理伊浩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元、独立董事王志强、独立董事李喜刚,监事金申燕、监事李冲锋、监事李鑫、时任监事钮秉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吴晓白给予公开认定其在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的处分。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寿军、孟江波、王礼春、贺东亮、张海军、刘晓疆、吴晓白、姚炯、孙琛、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邓娟娟、刘一民、楼新芳、伊浩丰、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斯太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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