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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8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68亿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1,084,701.1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58,915,298.82元。以上资金已于2020年7月6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49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入账日期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0706000429221039790202007061,016,2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0706000429221039666202007062,00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29477971190920200706833,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21050165410300000275202007061,416,000,00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营业部955088002636960022320200706335,000,00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营业部955088002636960013320200706199,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新华支行0640520104003044220200706960,000,000
合 计6,759,2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司本溪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新华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之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CCPP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特钢电炉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炼钢厂8号铸机工程项目建设、炼钢厂4号-6号转炉环保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炼铁厂5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项目建设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进军、杨可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七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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