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金额:170,008,725.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因以上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72936号】。
现将涉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章
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被申请人:上海稳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力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201-54室
2、受理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27日,本公司与上海稳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稳石”或“被申请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签署了《上海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3年,为投资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项目,世界知名的房地产业开发商及基金管理公司铁狮门公司为上海仁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仁瑾基金”)募集资金。经协商,由宁波保税区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上海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优兴基金”)投资于仁瑾基金,优兴基金作为仁瑾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考虑到系通过优兴基金投资于仁瑾基金这一交易结构,优兴基金的三方合伙人在《补充协议》中对优兴基金的管理费做了特别约定,然而上海稳石实际收取的管理费金额超出了《补充协议》约定的金额,违反了《补充协议》第10.1条(d)款的约定。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上海稳石向优兴基金支付多收取的管理费及违约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等费用。
4、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宁波保税区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款项人民币148,384,94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宁波保税区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20,923,785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00元及差旅费等费用(申请人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明确具体金额)。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已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72936号】。本案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三、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会同相关专业人员持续推进该仲裁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开庭通知。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