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务部修订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和通知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张海升
彭继慎
孙晓东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