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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经过认真自查、逐项论证,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要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发行股份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9、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文)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10、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监 事王 妍苏建波薛泰强2021年8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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